產品簡介:
該保險承保會計師因履行職責時作為或不作為,違反其業(yè)務上應盡的責任及義務,而使他人遭受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產品條款:
*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依法設立的各會計師事務所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 保險責任
第二條 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qū)除外)承辦審計業(yè)務時,由于疏忽或過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該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首次在本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并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時,保險人負責賠償。
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與上述經濟賠償?shù)拿看嗡髻r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
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非職業(yè)行為;
(二)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行政行為或執(zhí)法行為;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六)火災、爆炸。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委托人提供的帳冊、報表、文件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盜竊、搶劫、丟失;
(二)被保險人被指控對委托人的誹謗或泄露委托人的商業(yè)秘密,經法院判決指控成立的;
(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私自接受委托業(yè)務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行業(yè)務;
(四)被保險人從事的非審計業(yè)務;
(五)被保險人或其注冊會計師對外擔保所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的名義執(zhí)行業(yè)務。
第五條 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對委托人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毀損或滅失;
(二)被保險人對委托人的精神損害;
(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違約金;
(四)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執(zhí)行業(yè)務所致的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與委托人簽定協(xié)議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guī)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索賠免賠額。
第六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賠。
* 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提供全部在冊執(zhí)業(yè)會計師名單,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的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xù)或增收保險費。
第十條 發(fā)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就有關注冊會計師審計業(yè)務進行檢查應予以協(xié)助,對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實施。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的各項規(guī)定,制定相應規(guī)章制度并要求其執(zhí)業(yè)人員格守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盡責盡力維護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后終止本保險
*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自行對索賠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索賠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七條 保險人根據(jù)上述第二條的規(guī)定。對每次索賠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證明執(zhí)業(yè)人員責任的法律文件、索賠報告、損失清單、執(zhí)業(yè)人員的《注冊會計師證書》、與委托人簽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單證材料。
第十九條 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條 發(fā)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shù)?,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xié)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如被保險人有重復保險存在,保險人僅負按比例賠償?shù)呢熑巍?/span>
爭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生效后,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fā)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