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chǎn)品簡介:
凡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員,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職人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但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產(chǎn)品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效力恢復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凡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員,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職人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但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對本合同所負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保險責任開始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一次領取滿期生存保險金方式的保險期間為至45周歲、50周歲、55周歲、60周歲、65周歲、70周歲滿期,分期領取年金方式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滿期生存保險金和年金的開始領取年齡不能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
第五條 【保險費和保險金額】
投保人可隨時交納保險費,但每期所交保險費平均每一被保險人不得低于人民幣30元。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的每期保險費按當時的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個人儲蓄存款一年定期年利率折算至交費日所在保單年度的上一個保險單生效對應日或保險單生效日,并根據(jù)每期保險費對應的上一個保險單生效對應日或保險單生效日至本合同約定開始領取日的期間計算該期保險金額。
第六條 【合同終止】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至約定開始領取日前,可申請終止本合同。投保人憑保險單、身份證件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jù)辦理終止本合同手續(xù)。對經(jīng)過年數(shù)不足二年的保險費,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該期保險費;對經(jīng)過年數(shù)二年以上的保險費,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其對應的現(xiàn)金價值。
第七條 【告知義務】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jù)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約定開始領取日前身故,本公司以投保人所交保險費的本利和(按年復利2.5%計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至本合同約定開始領取日仍生存,本公司依其投保時選擇的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1、選擇一次性領取方式者,本公司按其當時的累積保險金額向被保險人支付滿期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選擇按年或月領取方式者,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該被保險人年齡、性別按年領或月領換算表乘以累積保險金額向被保險人支付年金,并保證給付十年;如被保險人領滿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本公司繼續(xù)支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終止。
十年固定年金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在領取年金日,本公司向其受益人支付未領取部分的年金現(xiàn)值,本合同終止。
第九條 【生存保險金的開始領取日和領取方式】
開始領取生存保險金的生效對應日為生存保險金開始領取日。
領取生存保險金方式分為一次領取滿期生存保險金、按年領取和按月領取年金。投保人可選擇一種作為本合同的生存保險金領取方式。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誤的除外。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失蹤,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據(jù)判決所確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給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應將領取的保險金在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
第十二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身故,受益人憑保險單、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wèi)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領取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滿期生存保險金約定開始領取日,被保險人憑保險單、身份證件、戶籍證明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領取滿期生存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年金約定開始領取日,被保險人憑保險單、身份證件、戶籍證明和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收據(jù)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領取年金證件并領取年金。
四、被保險人生存至年金約定領取日,被保險人憑身份證件、領取年金證件和戶籍證明向本公司領取年金。
五、在十年固定年金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其受益人憑領取年金證件、身份證件、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公安部門或衛(wèi)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向本公司申請領取被保險人未領取部分的年金現(xiàn)值。
第十三條 【責任免除】
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毆斗或酒醉行為;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的自殺、故意自傷身體;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或感染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變更保險金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jīng)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五條 【年齡計算和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六條 【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被保險人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時,本公司按最后通訊地址發(fā)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七條 【索賠時效】
本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八條 【批注】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涉及訴訟時,約定以本合同簽發(fā)地法院為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