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簡介:
凡十六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且未發(fā)現(xiàn)患有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其符合投保條件的女性在職人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但需經(jīng)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時,應有75 % 以上的符合投保條件的本單位女性在職人員參加本保險。
產品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條件】
凡十六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且未發(fā)現(xiàn)患有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的人,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被保險人或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其符合投保條件的女性在職人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但需經(jīng)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時,應有75 % 以上的符合投保條件的本單位女性在職人員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對本合同所負責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且本公司簽發(fā)保險單次日零時開始。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
第五條 【保險費的交付】
本合同保險費交費方式為一次交付。
本公司派員收取保險費時,收取人員應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
第六條 【合同終止】
投保人、被保險人不愿繼續(xù)保險且未發(fā)生保險金給付,投保人可申請終止本合同,投保人憑保險單、交費收據(jù)辦理終止本合同手續(xù)。本公司在扣除手續(xù)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告知義務】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據(jù)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
本合同每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最高限額為十萬元。
第九條 【保險責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被保險人應負擔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誤的除外。
第十一條 【女性疾病鑒定】
被保險人因患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申請保險金給付時,本公司有權要求被保險人到本公司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身體檢查,所需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二條 【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被保險人憑保險單、本人身份證件、衛(wèi)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病理檢驗報告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女性疾病鑒定所需的有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十三條 【責任免除】
對下列情節(jié)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隱瞞、欺詐行為。
2、在投保前被保險人患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
3、被保險人患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為轉移性女性疾病。
第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
本合同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被確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女性疾病,但被保險人在本公司給付保險金前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第十五條 【索賠時效】
本合同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六條 【批注】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jīng)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的糾紛與管轄法院】
本合同發(fā)生爭議且協(xié)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合同涉及訴訟時,約定在保險單簽發(fā)地法院進行訴訟。